本系列文章之所以主要討論B2B營銷,有兩個原因:
一是大部分的營銷著作,主要討論的是B2C營銷,甚少涉及B2B業務。他們討論的大抵都是麥當勞、沃爾瑪、海底撈、蘋果等公司是怎么做的。這里的原因在于B2B業務面對的客戶對象,其間的差異太大,航空公司對發動機的需求和電信運營商對無線基站的需求不同,制造業對機器設備的需求與軟件業對開發工具的需求也不一樣。討論B2B營銷,往往只對某一行業有價值,而書籍畢竟要有足夠的讀者才有價值。同時,即使是經驗非常豐富的作者,能夠熟悉的行業也有很有限,很難寫出通用的有價值的作品。

二是中國目前階段,B2B營銷水平非常低。我曾經困惑,相比較于研發和生產,為什么我們的營銷水平更加低下?我們營銷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非常匱乏,對國外的營銷理念、工具與方法,要不生搬硬套,要不全盤否定。后來我逐漸明白了,因為中國曾經有幾十年的時間實行計劃經濟,其間的營銷完全處于真空期。現在我們所說的完整意義上的營銷,大概自上世紀90年代才真正開始(1993年中國確立市場經濟體制),到目前為止也不過短短20來年的時間。因為有這樣的背景,今天我們的營銷水平低下,尤其是營銷管理的能力不足也就不奇怪了。
基于以上的考慮,接下來的系列文章,我重點從B2B營銷的角度進行闡述和探討,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些許幫助。因為不同的行業差異大,所以我將更多從規律性的角度,而不是具體行業的角度進行論述。換句話說,更多的是思考和歸納,而不是特定的做法。
接下來,我首先闡述自己對B2B與B2C差異的理解。
一次讀到阿里前CEO衛哲的長文《B2B的春天已到,關注這十大核心問題》,其中談到B2B的本質,說到一次馬云問他:“B2B英語怎么說?”衛哲的回答很標準:“Business To Business.”但是馬云卻說不對,B2B其實是“Business people To Business people”。馬云的意思是,B2B不是企業對企業(或更廣一點說“組織對組織”),而是商人對商人。
應該說我是認同這個見解的,我曾經寫過一首打油詩“公司是誰?”,其中的意思就是并不存在“公司”這樣一個主體,公司其實是你我這樣的人加上其他資源組成的。本質上我們不是在和某個“公司”(或進一步稱為“組織”或“單位”)打交道,而是在和人打交道。如果說B2B指“商人對商人”,那B2C(BusinessTo Customer)當然就是“商人對消費者”,這種理解很有進步,但我覺得還是沒有涉及B2B的本質。
我們一般認為,賣牛奶是B2C業務,但對牛奶生產廠家來說,與他們直接打交道簽合同的并不是最終消費者,而是渠道商或者大型商超。那為什么說他們是B2C呢?再比如說賣紐扣的,盡管最終用在了消費品(服裝)上,但我們卻認為他們是典型的B2B業務。其中的根源,就在于決策點!買蒙牛、伊利還是光明牛奶,決策的是消費者;而買什么紐扣,決策的是服裝廠(公司),消費者大概根本不關心自己用的是什么牌子的紐扣。因此,B2B與B2C的區分,不能以與我們發生買賣關系的對象來區分,其關鍵是決策模式。
如此而言,兩種營銷模式的本質就逐步清晰了。從決策模式上來說,B2B是代理人決策機制,而B2C是影響力決策機制。
何為代理人決策機制?意思是說,決策者和使用者不一樣,至少不完全一樣。B2B的需求,也因此呈現出復雜的狀況。組織類型不同,其需求會呈現很大的差異,比如政府機構與非盈利機構(如事業單位)的需求不同,非盈利機構與一般商業組織的需求也不同。更重要的,因為代理人往往不是一個人,就有了“決策鏈”,而決策鏈上的不同角色,他們的真實需求往往是不一致的。典型說來,最高領導更多關注外部,關注經營業績;中層更多關注領導認可,下屬滿意;而基層更多考慮工作能夠更加方便快捷。這就需要我們的銷售人員掌握一個技能,用俗語說就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當然不是說你可以沒有原則,而是你需要知道,對B2B業務而言,客戶組織中的不同角色,其需求是不同的。你當然需要“以客戶為中心”,所以你需要換位思考,說他們關心的話,講他們關心的問題。而這一切的根源,正在于B2B的代理人決策機制。在華為工作的時候,我們把B2B的項目運作歸納為三個方面:客戶關系,解決方案和商務策略。在我所了解的有限的范圍中,對B2B理解最為精深的大概還是華為公司。后來的咨詢工作中,我進一步細化為9個要素,如決策鏈分析、關鍵客戶關系、需求痛點、價格等,根據實戰的情況來看,應該說對絕大多數的B2B項目有了不錯的指導作用。
B2C業務,是影響力決策機制。何為“影響力”?羅伯特·西奧迪尼在其經典著作《影響力》中,把影響力歸納為人類的六種固定行為模式:互惠、承諾與一致、社會認同、喜好、權威、稀缺,或者說六種影響力模式。我們再看看今天無孔不入、深入到工作生活中的點點滴滴的營銷推廣手段,是不是都在利用這些原理?“明星廣告”利用的是喜好、權威、社會認同原理;“優惠券”利用的是互惠、承諾與一致原理;“清倉大甩賣”利用的是稀缺和互惠原理等等。蘋果公司總是有一群“粉絲”,從1984年推出Macintosh就如此,后來的iPod、iPad、iPhone更引起了“瘋狂”,其實也是在利用這些原理,包括喜好、稀缺、權威等。
因此,本質上來說,B2B不僅是“商人對商人”的機制,它更是“代理人決策”機制。這一定位,應該成為B2B業務發展的原點。《B2B的春天已到,關注這十大核心問題》文中后續所說的“十大核心問題”,其根源即在于這里。
明確了這一定位,后續的內容就有了基本的立足點。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文章的部分內容在本人的“大道至簡”原創訂閱號上有過發布,如果讀者看到一部分重復的內容,將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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