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局、財政局,省直有關企業:
為促進我省外經貿事業發展,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外〔2010〕38號)有關規定,現就申報2013年度湖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內容和標準
(一)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承接產業轉移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外〔2010〕37號)文件規定進行支持。
(二)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支持國家和省級科技企業產品升級換代的研發、技術革新。
(三)出口信用保險。按照《湖南省商務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出口信用保險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商財〔2011〕100號)和《湖南省商務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支持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工作的通知》(湘商財〔2012〕28號)辦理。根據上年海關數據,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可以申報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融資貼息項目,按國家規定同期銀行標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匯率按季末匯率折算。
(四)境外展。支持企業參加鼓勵類國際性商品會展,支持企業開拓新興市場。凡參加我省相關組展單位統一組織的“2013年度鼓勵類境外展項目”(見《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加強2013年度國際市場開拓工作的通知》(湘商貿發〔2012〕42號)),且相關組展單位已于參展前一個月在省商務廳辦理了備案的,可申報該資金支持,給予企業100%展位費補貼。同時,對2013年初已在省商務廳備案同意的其他境外展項目,可給予企業50%的展位費支持。對2013年到新興市場國家參展的企業人員費,按1個攤位1個人給予0.5萬元(東盟和南亞市場)或1萬元(中東、非洲、俄東和拉美市場)的支持。
對單個企業單個展會的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單個企業全年的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參展企業展位費已獲得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外經貿發展資金合計支持展位費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的展位費。
(五)品牌建設。對被評為“湖南省國際知名品牌”且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連續三年扶持,其中第一年支持20萬元、第二年支持5萬元、第三年支持5萬元,累計支持30萬元。獲得國家級“國際知名品牌”的,另外一次性支持20萬元。
第一年20萬元的支持根據認定結果進行。第二、三年的5萬元的支持根據:1、申請資金當年企業出口是否有所增加(以項目審核時的當年累計出口為準);2、近一年來企業對品牌建設是否繼續進行了投入(包括在境內外進行商標和專利注冊、各項認證、知識產權備案、海外營銷機構和服務體系的注冊等)。企業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中至少一項條件的,可給予支持。
支持湖南省國際知名品牌的公共宣傳。
(六)五定班列。對承辦“五定班列”的我省物流企業或開通“五定班列”的我省第三方物流企業給予補貼,對每條開通我省至沿海港口的“五定班列”,按照實際完成的外貿集裝箱數量給予補貼,補貼期自正式開通開始,第一年每個外貿集裝箱標箱補貼標準為500元,第二年為375元,第三年為250元,第四年和第五年為200元。補貼總額為:該班列當年實際完成的外貿集裝箱數量×補貼標準。每條班列每年補貼最高限額為300萬元,每半年進行一次核算和撥付。
(七)境外營銷網絡。境外營銷網絡是指對我省自主品牌企業在境外重點市場設立的銷售子公司、零售店鋪、產品分撥中心和售后服務體系以及多個企業聯合建立的公共銷售網絡。對目標市場出口有一定規模的境外營銷網絡的境外注冊,辦公室、倉庫、租金和人員費用等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對單個企業的支持不超過50萬元。
(八)大通關和協作機制建設。對有關大通關基礎工作建設和關貿、檢貿、匯貿、稅貿、信貿等協調促進機制建設等給予適當支持。
(九)貿易摩擦應對和產業損害調查。支持我省貿易摩擦綜合應對工作,支持反傾銷、反補貼等出口貿易摩擦案件應訴。對出口企業開展應訴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單個企業的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支持產業損害調查和反壟斷等工作。支持企業開展貿易救濟申訴,支持對我省貿易救濟申訴企業初裁、終裁、復審前的產業損害實地核查。支持國家產業安全數據庫建設,支持開展產業競爭力分析與評估。支持《反壟斷法》的實施和調查工作。支持接受外國政府無償援助工作。
(十)對外經濟合作。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外〔2010〕44號)文件規定,按照《湖南省商務廳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13年省級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湘商合作〔2013〕60號)要求,對外經項目給予支持。
(十一)電子商務。主要支持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支持綜合性的在線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支持參與試驗的外貿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支持實施跨境貿易的具體經營場所的升級改造,支持采用B2B模式交易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我省本地平臺,支持物流配送企業、外貿企業、跨境電商平臺的本地化經營。具體辦法另文通知。
(十二)進口貼息。對國家鼓勵進口的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和戰略性資源產品給予支持。
二、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條件。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申請單位必須一致。企業單位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原則上有本年度或上年度省內海關統計進出口實績,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較好的發展潛力;非企業單位必須是直接為外經貿服務或承擔外經貿工作任務的商務主管部門、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申請支持項目可直接促進我省外經貿工作發展。除與中央財政支持項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關資金支持的項目,在省外經貿發展資金中不再給予支持。企業年度使用本專項資金累計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二)特殊要求
1、申報境外展項目,參展企業須提供:(1)《境外展項目申請省外經貿發展資金申報表》;(2)攤位費用發票復印件,即組展單位向參展企業開具的發票;(3)參展企業向組展單位支付攤位費的銀行付款憑證復印件;(4)護照及簽證復印件;(5)國際往返機票復印件;(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7)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或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8)企業攤位照片。要求是本企業攤位的全景照片,照片上能清晰看到攤位號;(9)組展單位的組展文件;(10)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2、申報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項目,須提供:申報材料:(1)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申請;(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每年第一次申報時需要);(3)出口報關單復印件;(4)保費發票復印件;(5)農產品、高新技術產證明材料。
保單融資項目,須提供:(1)銀行和中國信保長沙營管部蓋章確認的《出口信用保險項目短期貿易融資貼息申請明細表》;(2)《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合同》復印件;(3)出口發票復印件;(4)貸款憑證復印件;(5)還款憑證復印件;(6)支付利息憑證復印件。
3、申報境外營銷網絡項目,須提供:(1)境外營銷網絡在當地登記注冊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注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贊處的認證或我司法部認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的認證,或提供有效的商務部批準設立境外機構的證書復印件);(2)如屬多個企業聯合建立,應提供合作協議或合同;(3)項目實際發生費用(包括公司境外登記注冊,辦公室、倉庫的租金和人員費用等)的合法憑證(發票)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財務章);(4)對目標市場的出口額清單(列明出口企業名稱、出口國別或地區、出口商品名稱、出口金額、同比)。
4、申報五定班列項目,須提供:(1)承辦“五定班列”或開通“五定班列”的證明材料;(2)貨主企業的辦理憑證(委托書、合同、發票復印件等);(3)鐵路貨票復印件;(4)班列運輸明細表。
四、申請程序和時間要求
(一)申報程序。各市州或省直管縣屬企業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申請,由各市州或省直管縣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初審后,正式行文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報送申請;省直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交申請。聯系人:省商務廳財務處唐劍榮(0731-82287191),省財政廳外經處吳勁夫(0731-85165183)。
(二)申報時間。
1、符合支持內容中“(七)境外營銷網絡”的項目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申報,符合支持內容中“(五)品牌建設”的項目于2013年8月10日之前一次性申報。
2、符合支持內容中“(四)境外展”、“(六)五定班列”條件的1-5月份實施項目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申報,6-11月份實施項目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申報。
3、“(八)大通關和協作機制建設”項目不需申報。
需按進出口數據等具體計算的支持項目按進度申報,其他項目原則上在6月底將資金安排到位。
特此通知。
湖南省商務廳湖南省財政廳
2013年6月17日